※ 以 2021.03.17 最新發佈之台灣法規【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】為主。
第 一 章 總則
第 六 節 安培容量
第 16 條
低壓絕緣導線、單芯及多芯絕緣電纜之安培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導線絕緣物容許溫度依表16-1規定。
二、金屬導線管配線者,其安培容量依表16-3、表16-4及表16-6規定選用。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之安培容量亦同。
三、PVC管配線之安培容量依表16-7規定選用。HDPE管配線及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之安培容量亦同。
四、同一導線管內裝設10條以上載流導線,或10芯以上載流導線之絕緣電纜,其安培容量應乘以表16-8之修正係數。
五、絕緣導線不包括中性線、接地導線、控制線及信號線。但單相三線式或三相四線式電路中性線有諧波電流存在者,應視為載流導線,並予以計入。
六、絕緣導線裝於周溫高於攝氏35℃之場所,其安培容量應乘以表16-9所列之修正係數。
採 MVVM 框架,UI 設計為 Metro 風格。